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资讯中心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2009-10-19 11:52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办法函[2009]8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函[2009]86号)要求,近期将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检查,进一步梳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制度的意见建议,推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检查重点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培训情况

  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等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执行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范、应对突发事件中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应急保障体系及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应急基础设施、避难所等规划建设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危险源和安全隐患调查、排查情况;突发事件监测、报告及处置情况。

  (三)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研究制订情况

  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配套制度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建立情况。

  三、检查方式

  《突发事件应对法》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时间从2009年9月底至11月底。

  (一)自查阶段(2009年9月底至10月底)

  各地和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组织力量对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在10月31日之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抽查阶段(2009年11月)

  我部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部署,对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分析、科学把握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检查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对检查事项,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检查内容,突出检查重点,落实检查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取得实效。

  (三)认真做好总结。各地要及时做好贯彻实施情况总结,客观评价贯彻实施的效果。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要认真梳理,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提炼总结,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联系人:范苏榕(质量安全司,电话:010-58934464)

  程国顺(法规司,电话:010-589337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