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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9-04-24 17:32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办质电[2009]7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建委、规划委,天津市建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我部定于近期对全国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长春、哈尔滨、郑州、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8个城市。

  二、检查对象

  有关省、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三、检查重点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的制订和宣贯情况;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在建地铁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安全生产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六)安全评估、监控量测工作开展情况;

  (七)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制订、论证和执行情况;

  (八)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特别是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应急管理工作,特别是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从2009年4月中旬至5月底,分为两阶段。

  第一阶段,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时间为4月15日至5月15日。

  第二阶段,在各地自查整改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督查,时间为5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作部署,加强指导督促,确保检查工作进度和效果。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自查整改方案,细化自查内容,在安排正常施工生产的同时,切实保证自查整改所需人员和时间。

  (二)落实整改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记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统计相关信息数据。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09年5月3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整改总结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请有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1名同志作为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联络员,于2009年4月2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人:索 欢  电话:010-5893446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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