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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留置的相关内容

2010-05-14 14:1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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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留置

  定义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适用范围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留置。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物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的财产为不可分物的,可以整体留置。

  留置期限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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