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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仲裁程序

2010-05-14 14:1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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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 有仲裁协议;

  ㈡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㈢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放弃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对仲裁员,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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