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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法定担保方式

2010-05-14 14:0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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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法定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合同都是从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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