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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资料:开庭和裁决

2010-05-14 14:1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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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除非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不公开进行,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的。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㈠ 没有仲裁协议的;

  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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