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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管辖权

2010-05-14 14:1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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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管辖权

  一般情况下,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书面合同中未事先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考点提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适用协议管辖今年必考。

  回避

  审判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考点提示:

  证人不适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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