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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2010-05-06 17:2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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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1、 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保修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保修范围

  一般来说,属于施工单位保修范围的应当是由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所谓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

  (1)使用不当;(2)第三方责任;(3)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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