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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债权制度

2010-05-06 16:4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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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权制度

  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一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

  (1)合同;(2)侵权;(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直接损失。

 相同点 表现方式 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 无合同依据;
也无法律根据 
损人利己 返还 
无因管理 损己利人 管理费用+直接损失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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