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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债的消灭方式

2010-05-06 16:5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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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消灭方式

  (1)履行

  (2)抵消*

  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意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裁决,予以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5)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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