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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民事法律主体

2010-05-06 16:4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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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事法律主体

  (一)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提示: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a)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经营范围限制;(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这是必考的点。

  (2)法人有独立财产是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组织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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