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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2010-05-07 17:4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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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据协议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或经济性裁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解除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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