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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复习资料:承揽合同

2010-05-07 17:5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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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承揽合同

  定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电力检修属于承揽合同。

  承揽人的工作独立性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自行承担工作风险。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定做人的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材料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图纸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作变更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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