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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违约责任的免除

2010-05-07 17:5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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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守约方的减损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双方违约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第三人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加害给付)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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