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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010-05-07 17:5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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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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