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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资料:执业管理

2010-07-01 09:32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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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管理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但不得超出受聘单位业务范围执业;除非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并经发包方同意,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以及接受继续教育等。建造师有义务遵纪守法,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守国家和他人的秘密,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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