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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资料: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

2010-07-15 09:32  来源:  字体:  打印

  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条件: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落实;其他条件。

  建设资金: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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