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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资料:执行程序

2010-07-23 08:58  来源:  字体:  打印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的根据、执行案件的管辖、执行担保、执行。

  执行的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措施: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照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隐瞒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还债期间的债务利息;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划拨或转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等。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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