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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精华:煤矿企业违法行为

2010-08-20 18:23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二)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包括下列10种:

  1.无证照非法生产的;

  2.未依法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报告的;

  3.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

  4.在停产整顿期问擅自生产的;

  5.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

  6.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7.1个月内3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8.拒不执行有关执法指令的;

  9.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虚假档案的;

  10.未依法向每位矿工发放煤矿矿工安全手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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