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精华:煤矿企业违法行为
(二)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包括下列10种:
1.无证照非法生产的;
2.未依法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报告的;
3.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
4.在停产整顿期问擅自生产的;
5.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
7.1个月内3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8.拒不执行有关执法指令的;
9.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虚假档案的;
10.未依法向每位矿工发放煤矿矿工安全手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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