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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2010-08-20 11:17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  【打印】【我要纠错】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土方开挖、基坑监测以及对周边建(构)筑物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不包括市政沟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其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管。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改正并消除隐患;对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定危及质量安全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且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确保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现状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委托岩土工程咨询机构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产生的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调查资料或评估报告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前期调查范围应为建筑边坡或基坑工程可能影响到的范围,且从边坡或基坑边线起,向外水平延伸距离不少于边坡的3倍垂直高度或3倍基坑开挖深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揽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业务的相关单位,应具备完成相关规范、标准和本规定要求的工作内容的能力。

  第九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其设计、施工方案应由专家组进行专项论证。设计方案专项论证专家从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布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库选取,施工方案专项论证专家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中选取,所论证项目的参建各方单位人员不得以论证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设计方案专项论证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专业配套,且至少有一名岩土工程专家和一名结构工程专家。对于高度超过15m的建筑边坡工程,深度超过7m或含二层及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或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应由三名以上(含三名)专家进行论证;其它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专家组应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论证,必要时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到现场实地查看情况,项目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书,并对论证意见负责。

  第十条 设计方案专项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案专项论证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修改设计、施工方案。需作较大修改的,建设、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重新进行专项论证。

  第三章 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场地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影响范围内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工程环境条件,并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应提供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和边坡或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水文地质参数,提出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以及地下水控制的建议等。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设计应由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设计文件应盖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印章。对一级边坡和基坑工程凡设计文件中涉及刚性桩、格构梁、扶壁式挡墙、内支撑、复杂钢筋混凝土结构等内容的,必须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设计并加盖相应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十三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在设计文件中对可能造成的邻近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周边环境损害提出技术要求和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尚应满足以下基本规定:

  1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总平面、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监测、环境和管线保护等内容,并应根据监测资料进行动态设计。

  2 属厚软土地基的一级基坑,支护结构应优先选择稳定性及变形控制较好的排桩加内支撑结构体系,且支撑形式及道数的选择应满足各种工况的稳定性和变形要求。

  3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提出满足基坑或边坡及周边安全的变形设计计算限值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报警值。

  4 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开挖影响范围内属软土场地的一级基坑,禁止采用放坡、土钉支护、喷锚支护、水泥土墙(搅拌桩)、悬臂支护等结构体系。

  5 围护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嵌固深度,以满足基坑的稳定性要求。对于深厚软土基坑,应特别重视抗隆起和整体稳定的验算,围护结构的嵌固深度一般要求进入相对较好的土层且不少于1m;对采用单道锚撑结构且没有相对较好土层的,嵌固深度应不少于开挖深度的2倍。

  6 基坑周边不得堆放土方和建筑材料等附加荷载,支护设计应考虑不小于10kPa的施工附加荷载;当需要行车时,支护设计应考虑不小于20kPa的行车荷载。

  7 当开挖深度和其下一定范围内有含水层时,须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并进行计算和设计,计算内容应包括抗渗透稳定性和坑底突涌稳定性等,并评估深基坑工程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当施工降水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必须选择止水效果好的围护体系或预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消除其影响。

  当基坑侧壁存在流泥流砂且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时,应有可靠的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服务工作。

  第四章 工程施工与检测

  第十六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其支护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十七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周边工程环境资料,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组织与部署、施工方法与工艺、施工进度与资源计划以及安全、质量、环保等技术措施,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及相关规定组织专项论证。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做较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在修改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第十九条 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所使用的水泥、钢材、砂、石子、外加剂、焊条(剂)以及锚具、钢绞线、夹具、连接器、接驳器、型钢、钢管支撑、预制桩等支护所用的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等现行标准的规定。

  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所采用的围护结构、排桩支护、锚杆(索)支护、地下连续墙支护、岩石锚喷支护和内支撑、锚拉系统等支护工程完工后,应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等现行标准,检验支护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组织方案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文件的要求。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置并加密监测频率,迅速查明原因后制定解决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内容应满足《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要求,并做好记录。遇到台风暴雨等异常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进行验收。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论证意见、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针对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和施工环节。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审核制度。

  土方开挖前应对开挖条件进行审核。内容包括:施工图,施工方案是否经审查并符合要求,基坑监测方案是否已经开始实施,已完成的支护结构检测是否合格,截水排水检查或者检测是否合格等。

  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对开挖顺序、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等关键点进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检查施工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发现未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或存在安全及质量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消除隐患,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或建设单位擅自要求冒险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深基坑或边坡开挖后暴露时间超出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深基坑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尽快完成基础工程施工及基坑的土方回填工作。

  第六章 工程监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当监测单位同时具备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监测资质时,可由同一个单位承担设计、监测任务,以确保动态设计。

  第二十八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规范等有关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明确各监测项目、位置、报警值。监测方案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一并报专家组论证。

  第二十九条 监测单位应做好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一级边坡或一级基坑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边坡支护工程或基坑支护工程,应加强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资料和成果。

  第三十条 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应分别按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进行监测。

  在遇到台风、暴雨或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条件复杂等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监测工作,并根据原监测频率加密进行监测或调整监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 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监测记录应当规范、完整,并经审核后及时报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及时送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参建各方及监管机构,并组织各相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5〕3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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