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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正常运行规定

2014-06-06 14:18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1、运行人员必须十分注意实际所烧煤的质量和特性,作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

  2、正常运行中,锅炉负荷的调节,应采用同时增加或减少一组(或一层)燃烧器的燃料量及空气量来调节,保持正常的风煤比。一般不允许用只改变个别燃烧器的燃料量的方法来调节负荷。只有当负荷变动较大时,才可用增加或减少燃烧器数量来调节。

  3、当锅炉需要在较低负荷运行时,可停用部分燃烧器和磨煤机,使其所运行的燃烧器和磨煤机仍保持在高于最低稳燃负荷下运行。

  如需在低于最低稳燃负荷下运行,应投油助燃,同时,这种延伸的燃烧室最低负荷限值的确定,应考虑锅炉水动力工况的稳定性。这种运行方式,一般应避免采用。

  4、运行中应注意保持规定的煤粉细度和过剩空气系数以及一次风速等,应加强对设备的巡回检查和主要参数的监视与调整,发现火焰检测器失灵、负压表管堵塞、燃烧不稳以及其他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对已投入运行的炉膛安全保护装置、燃烧自动控制装置等,不应任意解列。有不正常情况,应请专业维护人员及时处理。

  6、中储式制粉系统,应注意保持粉仓的粉位,并按规定实行定期降粉位。当锅炉将长时间停用时,在停炉前应将粉仓中的煤粉烧完或抽空。对给粉机应加强定期检查,测量控制转速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各给粉机之间的转速偏差和给粉量的偏差,一般不应大于5%.给粉自流时,应停用相应的给粉机并查明原因。

  7、对受热面吹灰和炉膛下部灰斗放灰(空气预热器的吹灰除外),应在炉膛热负荷较高和燃烧稳定时进行。不允许在低负荷和过剩空气量较大时进行这些工作。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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