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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6 14:24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本规程所指的点火器是带有自动发火源以先引燃由喷枪喷出的气体(或液体)燃料,再点燃助燃油枪或主燃烧器煤粉的成套装置,它应能就地手动和按程序自动操作。
2、点火器的热功率,按燃煤的特性和主燃烧器的出力大小确定。单纯起点火作用的点火器(主燃烧器着火后即停用),其热功率一般应为主燃烧器功率的5%.如果要点火器在主燃料着火后仍继续运行以维持着火稳定,其热功率一般应在主燃烧器额定功率的10%以上。点火器应带有自己的火焰检测器,以观测其是否着火。
3、点火器及与之配套的助燃油枪配置的数量及安装位置,应根据锅炉的容量,燃料的性能,主燃烧器的数量、型式等因素,由锅炉制造厂确定。
4、400t/h、及以上容量的锅炉,点火器及其助燃油枪系统应能实现按程序自动操作。
5、锅炉除点火器外,为启动升负荷、低负荷时稳燃以及燃烧设备事故处理的需要,还应装设一定数量的助燃油枪。助燃油枪的数量及安装位置由锅炉制造厂确定。
6、点火器和助燃油枪的布置应考虑便于维修。油管路上的安全截止阀应装在靠近点火器和助燃油枪的地方,以使阀门后管道中可能积存的油量减小到最低限度。油管道应有防油凝固的措施,雾化蒸汽管道应能就地疏水。
7、点火器发火导杆、油(气)枪,以及助燃油枪停用时,应能退出到炉墙内,以免被高温火焰烧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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