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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复习要点:保修的经济责任

2013-08-08 11:3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提问】(一)保修的经济责任:

  (1)、“或承包人应进行而没有进行试验或检验,进入现场使用造成质量问题的,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这句话是在什么情形时的应用?是针对甲供材料或设备时的情形吗?

  (2)、“由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不足部分由发包人补偿。”如何理解?

  如因勘察、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实际费用损失200万元,但勘察费、设计费的合计仅为150万元,此时,勘察、设计单位应负多少的经济责任?

  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索赔的费用是200万元还是150万元?

  【回答】学员zhongdefeng,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这句话是针对原材料的检验,如果承包人应进行而没有进行试验或检验,进入现场使用造成质量问题的,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而不是针对甲供材料或设备,如果甲供材料或设备有质量问题,都应该是甲方的责任;

  (2)此时,勘察、设计单位至多负150万元的经济责任(另外要扣除税金),不足部分由业主补偿;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索赔的费用是200万元,因为施工单位与业主有合同关系,而与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问题所属科目: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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