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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

2014-11-05 11:5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的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按合同文件说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所谓工程计量,就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具体的说,就是双方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和计算方法,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并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进行表示、确认的过程。

  工程计量的方法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单价合同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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