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考点:共同延误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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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延误的处理原则
(1)首先确定初始延误应对工程延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延误者不承担;
(2)如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可得工期补偿和经济补偿;
(3)如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补偿;
(4)如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得不到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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