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进度款不受优先受偿权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立法本意和司法解释之第四条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始计算时间的规定,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应指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进度款只有转化为工程结算款后才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是停、缓建工程、烂尾楼工程,中途路上解除施工合同的工程,约定办理中间结算的工程,其工程进度款易转化为工程结算款,可以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6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以上是笔者对《合同法》第286条款及其司法解释的部分理解与看法,供业内人士参考。应当说该司法解释规定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建设工程承包人与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注意了解掌握法院执行该规定的案例和司法新动态。现阶段承包人应立即着手整理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27日竣工工程项目,在2002年12月26日之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加强在建工程项目签证,催告、预决算管理,文书制作,往来函件签收登记等工作,为工程竣工之后顺利行使优先受偿权做好资料准备工作,实现“收回旧欠,防止新欠”的经营生产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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