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造价工程师: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实施社会(民间)调解
(一)调解的意义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调解中,除以上三种形式的调解,还可以根据我国建设市场培育和发展的具体情况,实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社会(民间)调解。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即为和解;仲裁和诉讼都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约束,有仲裁委员会和各级法院等相应的机构进行处理;惟有社会(民间)调解,在我国还是一个盲区。当然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都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但必须是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后进行。当事人不愿进入仲裁和起诉程序时,就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实施社会(民间)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社会(民间)调解是非对抗性的处理争议的方式,调解实际上是在各方尊重的中立调解人帮助下,达到友好解决争端的目的。调解人一般并不裁决争端,只是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方案供争议双方选择,直到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通过调解,可以保持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良好商业关系。这种调解的方式,不同于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诉讼调解,如果得以实施,将填补我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的一项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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