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知识点:建筑工程分包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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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规范建筑工程中分包行为立法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目前涉及建筑工程分包行为的法律有3部:1998年实施的《建筑法》、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和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分别适用的规制领域是建筑、一般意义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类工程项目。在这3个领域中,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危害很大,所以要对质量保障提出较高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3个领域的工程性质不同,所以对质量保证要求就会不同,进而对分包行为的约束也会不同。
《建筑法》将多次转包、分包丛生的情况理解为:在建筑市场中,旧的经济秩序已打破,而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所造成的混乱现象。因此,该法是规制建筑市场乱象的法律。《招标投标法》要解决的分包问题是:由于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中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标段、转包、分包,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与《建筑法》一样,其宗旨是规制市场经济初期工程市场的乱象。这2部法都是以规范市场秩序为立足点,是对一般主体市场活动行为的规范。因此,这2部法规范分包的考虑,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分包只要是在公平竞争的秩序中,就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正常进行。
《政府采购法》为了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使采购单位可以得到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保障国家机关有效行使职能;同时也要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该法的立法逻辑始终是以公共利益为起点。在分包行为方面,该法规范的是特定发包人使用特定属性的资金的行为。因此该法带有公法的色彩。此外,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承担的是公共利益,对工程质量保证要求更高,因此该法的制度设计更关注工程质量的保证。为了保证质量,可以牺牲一些效率,因此分包也可以受到更多的约束。
尽管3部法律制度设计的侧重不同,但对分包行为的规范有其共性,可以通过归纳,抽象出规范分包行为的规则体系。在归纳的时候,也应考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2部法律内涵的扩展。此外,要考虑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虽然司法解释的效力没有法律高,但在规范分包行为的制度设计中十分重要。因为在纠纷裁判中,规则的偏向性也会直接影响权利主体的行为取向。而且司法规则和法律一样,具有同样广泛的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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