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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知识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2016-05-12 11:2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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