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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知识点: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2016-05-12 11:2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应支付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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