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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价《工程计价》: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2016-05-12 11:2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结算的,应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下处理:

  ①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未交付,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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