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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价《工程计价》:造价咨询人遵守的一般性规定

2016-05-12 11:2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程序合法。

  (2)人员合格。

  (3)按期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4)适当回避。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5)接受质询

  应依法出庭接受鉴定意见书的质询。无法出庭的,经仲裁机关或法院许可,可以书面答复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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