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造价工程师知识点: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2.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保修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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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2.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保修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