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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税收优惠

2016-05-17 10: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不实行优惠。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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