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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016-05-17 10: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投保人

  以工程项目为投保单位,实行不记名投保模式。

  2.保险范围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是指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金额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4.保险期限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从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5.保险费率

  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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