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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保险期限

2016-05-17 10: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安装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在保险单列明的起始日期前提下,实际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投保工程动工之日;②保险财产运到施工地点。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列明的生效日。

  2)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安装完毕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终止;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最晚终止日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终止日期。

  在实践中,工程的安装一般分期或分项进行,尤其是大型项目。因此,对于在保险期限内提前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的部分项目,则在验收完毕或实际投入使用时对该部分的责任即告终止。

  (2)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保险设备是使用过的,则自试车之时起,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3)保证期。

  (4)保险期限的延长。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有关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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