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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16-05-17 16:0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2.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保修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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