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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缔约过失责任

2016-07-08 14:2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6造价工程师复习时间已过半了,小伙伴们有没有很好的制定复习计划加紧学习呀?建设工程教育网精心为大家准备了复习讲义,以下是重点知识点,大家要谨记哦!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P32中)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32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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