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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价《工程计价》: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2016-10-25 11:2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7年造价工程师就这样悄然开始了,如果你打算参加2017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提醒大家备考要趁早,复习要尽快,时间不等人,抓住每一个能学习的机会,不要老想着时间还来得及,就一拖再拖的拖到了考试,现在就行动起来吧!!!(2017年造价如何高效备考?)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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