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造价《工程计价》: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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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认可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30日内,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30日内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承包商提交最终结算报告和最终结算资料。30日未提出,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资料为最终的。
(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后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竣工结算结清5日内,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发包人如果提交了支付保函的,承包人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发包人的违约
①未能按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处理:可从支付保函中扣减,无保函或不足以抵偿,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和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②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提交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余额,并支付利息。90日内,仍未结清的,承包人可依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承包人的违约,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可从履约保函中扣减。不足抵偿,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和利息。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没有保函,同不足抵偿的处理。
(6)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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