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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用权的情形

2014-06-24 13:4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学员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用权?

  【解答】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用权: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需适当补偿);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适当补偿),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肜原划拔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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