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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延误的判断,应依据以下原则:首先判断发生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期拖期负责。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初始延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如果初使延误者是承包人的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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