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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复习资料:不予注册的情形

2014-06-26 09: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不予注册的情形: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e)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f)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i)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j)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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