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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2014-08-25 16:1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学员问题】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解答】1、构成条件:

①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③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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