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4: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预售、抵押、交易业务衔接有关规定
榕房交第[1998]035号
为加强各业务间的衔接,进一步完善管理,现针对目前商品房预售事同登记管理、抵押登记管理与交易管理之间相互衔接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望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防止抵押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作为保留产权而设定他项权利,防止抵押人利用受理案件的“时间差”抢无登记预售合同,抵押科在受理产权保留设定他项权利的案件时,采用联审制度。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须经预售科进行检索,经过检索预售科当即在该预售项目中作出标识,并将检索结果通知抵押科,同时对抵押人所提交的抵押标的物的模糊标识提请抵押科修正。抵押科在结案后,应立即在该抵押标的所对应的在建工程项目中作出标识。
二、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抵押科首先应检索预售科有关资料,然后按照预售科的资料口径一致地输入抵押标的物的标识,如楼号、单元号及商场、写字楼的具体位置(横、纵轴号)。不得使用模糊标识,如“部分”、“详见档案”、“略”、“首层”等文字。抵押注销时也须及时输入注销信息,具体要求同上。
三、交易科在进行交易监证时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对预售、抵押有关信息进行检索,防止重复登记情况发生。
四、抵押科应定期检索查核预售科、交易科对已抵押限制的房地产执行情况。评估科、租赁科及其他科室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查询信息时一旦发现问题或疑问应即时反馈、核实。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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