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4: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加强房地产预售及抵押管理的通知
榕房交第[1998]029号
所各业务科室:
近来我市出现多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操作,给购房人、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行为,特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有关预售及抵押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已与金融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由金融部门根据工程进度监督其将预售款专项用于工程建设。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1、该项目是否已经预售批准;
2、已付预售款是否进入预售款监管帐户;
3、该预售商品房是否已被销售、抵押、查封或属于拆迁安置范围;
4、合同签订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5、提交登记备案合同是否一致。
三、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必须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为第三人提供担保。抵押贷款应当进入预售款监管帐户,由监管银行统筹监督预售款、抵押贷款资金的使用。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登记章。
五、以在建工程抵押的,金融部门在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收回贷款,不再同意抵押延期。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延期登记。对在建工程即将竣工交付使用的,延长抵押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六、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应当扣除已抵押、已预售、用于拆迁安置及被查封部分。
七、以购房权利设定抵押为本人购房贷款担保的,应当提交预售款监管银行出具的已付购房款进入监管帐户的证明。
八、共有分摊及用于公用设施的公共用房不能单独设定抵押。
九、房地产抵押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不得以收件收据作为抵押物权属依据。
十、抵押期间,开发企业转让抵押物的,应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告知受让人。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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