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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规定

2013-09-08 10: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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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和农民关于征地情况,并对一些情况与他们共同确认,并可能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其他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或者分期征地、分段征地。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年,并且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临时用地超过批准时间可再提出申请,不退地又不申请的按违章用地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联营企业要用集体土地的,由联营企业向县级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按国家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土地可以实    行征收,也可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作为联营条件。联营企业用地可以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公告中要包含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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