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地的范围及处置方式
闲置地的范围:
建设用地自批准书颁发之日起1年内没有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的但面积不足1/3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闲置地的处置方式有:
①延长开发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年。②改变用途但要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③安排临时使用。④由政府安排置换用地进行开发建设。⑤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对原用地单位进行经济补偿⑥政府收回土地签订回收协议。
1年内未动工的要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