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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估价的过程

2013-09-08 10:5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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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估价的过程:

  估价机构应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也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原估价机构收到估价课复核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没有改变的应出具书面通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或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调不一致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进行技术鉴定。没有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有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估价鉴定事宜。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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