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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

2013-09-08 14:1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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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施工单位对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③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要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④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混凝土进场试验报告。

  ⑦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⑧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检查认可文件。

  ⑩消防环保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若有责令整改的已整改完毕。

  若有监理的,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应地、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日将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听取各单位的汇报和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各方面进行评价,形成验收意见。最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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